目前针对不同年龄段的老人,民政部门优待政策有:
1、具有本区户籍且居住在本区的低保、低保边缘家庭中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基本不能自理或部分不能自理的老人。补贴标准:经评估后,确定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补贴500元(每人每月可享受900分钟);确定为基本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补贴400元(每人每月可享受720分钟)。确定为部分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补贴125元(每人每月可享225分钟)
2、具有本区户籍且居住在本区的90周岁及以上的高龄老年人,补贴标准:每人每月补贴200元(每人每月可享受360分钟)。
3、具有本区户籍且居住在本区的低保、低保边缘的80周岁及以上生活能自理的老年人。补贴标准:每人每月补贴125元(每人每月可享受225分钟)。
4、具有本区户籍且居住在本区的7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发放居家养老服务补贴,补贴标准:每人每年补贴100元。
以上补贴不发放现金,通过公开招标委托中标服务公司提供助洁、助浴、助餐、心理慰藉等服务,服务以计时形式实施。第1、2、3项所明确的对象不能重复享受服务补贴。
因户籍发生迁移,转出越城区的次月起停发居家养老服务补贴;转入越城区的次月起可依据申请发放居家养老服务补贴。
纳入特困人员供养、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和入住机构养老的老年人不列入以上养老服务补贴范围。
新申请的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与70周岁及以上养老服务补贴(100元_年)人员,在当年可同时享受,次年起不再重复享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