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收养的子女法院会怎么判
收养的孩子也应该和生育的孩子的法律规定是一样的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审判实践,提出如下具体意见: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严格把握事实收养关系。夫或妻一方收养的子女,双方未表示反对,并与该子女形成事实收养关系的,离婚后,应由双方负担子女的抚育费;夫或妻一方收养的子女,对方始终反对的,离婚后,应由收养方抚养该子女。”,该条明确了事实收养关系的存在,及划分的时间界限,只有在收养法施行前,即1992年4月1日前才存在事实收养关系。反言之,此后只有按收养法规定办理了登记手续的才能认定为有效的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再无事实收养关系一说。因此,第一种意见是不正确的。
二、补办收养登记手续。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自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收养法对收养关系登记才能成立的规定是效力性规定,法院审判必须依法审判,不能逾越法律的规定,对未办理登记手续的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按父母与子女的关系去处理。但是,基于收养关系的特殊性,如果把未办理登记手续的养子女的抚养问题在审理离婚案件时简单地予以回避,不做处理,可能会产生一些难以预测的社会问题。
在维护稳定的收养关系,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利,化解矛盾,促进社会和谐方面,司法还是可以有所作为的,引入补办收养登记手续的办法就是一个较好的措施。法院受理离婚案件后,如有上述情形,应中止离婚案件的审理,责令或指引当事人去补办登记手续,然后再恢复审理,据此作出裁判。引入补办机制,好处是显然已经的,不仅可以解决上述问题,同时具有较好的工作基础,绝大部分的养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是愿意抚养养子女的,都不愿意抚养的毕竟是少数。动员他们去补办手续,从而能得到法律的保障,应当是有很大的可能性的。对仍不办理的,因其不能形成拟制的父母子女关系,法院则不宜处理。但在审理中发现有遗弃等违法犯罪情况的,要向有关部门发出司法建议,由相关部门作出处理。
所以说,不能生育或者不想生育的公民大多都会选择通过收养的方式来获得属于自己的孩子,在婚姻中收养孩子也是能够让更多的孤儿找到属于自己的家,网小编为您精心收集以上内容,如以上内容不能解决困难,也欢迎来咨询网专业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