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答: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为符合条件的城镇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外来务工人员。(一)住房困难家庭申请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应符合以下条件:1、申请人取得新区常住户口满二年以上,并在新区实际居住2、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在新区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线的1.2倍以下。3、在新区无任何形式的住宅建设用地,家庭无住房或者现有住房建筑面积在人均15平方米以下且家庭住房总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4、未租住公有住房且未享受承租廉租住房和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等住房保障5、住房保障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二)新就业职工申请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应符合以下条件:1、年满18周岁且未婚2、具有新区户籍3、申请时在本市工作未满五年4、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5、本人在新区无任何形式的住宅建设用地,无自有住房,未租住公有住房或者父母住房困难且家庭未享受任何形式的住房保障6、人均可支配收入在新区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线的1.2倍以下。7、住房保障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新就业职工结婚后,按家庭申请相应的住房保障;(三)外来务工人员申请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应符合以下条件:1、年满18周岁2、在新区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在一年以上3、本人或家庭在新区内无任何形式的住宅建设用地或者无自有住房,未租住公有住房4、人均可支配收入在新区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线的1.2倍以下。
【法律依据】: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第七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二)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三)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具体条件由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申请人应当根据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应当书面同意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核实其申报信息。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对在开发区和园区集中建设面向用工单位或者园区就业人员配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用人单位可以代表本单位职工申请。
第九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经审核,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应当予以公示,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登记为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对象,并向社会公开;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应当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可以向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申请复核。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复核,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