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流程:一、旅游签注 (一)首次申请需提交以下基本材料: 1.《内地居民往来港澳地区申请表。表格可在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领取或在http://www.cqga.gov.cn网站下载并双面打印。 2.标准照片1张及出入境证件照片检测采集回执单(须在具有重庆市出入境证件数字照片采集检测条件的相馆拍摄照片并领取回执单)。 3.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未满16周岁公民除外)。 4.未满16周岁公民由法定监护人陪同,并交验监护人的居民身份证明原件,提交复印件。 5.属于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现役军人应当提交本人所属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同意其前往港澳地区证明。 6.公安机关认为应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再次申请需提交以下材料: 1.须提交填写完整的申请表,贴上照片。 2.交回申请人持有的有效《内地居民往来港澳通行证。 3.属于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和驻渝部队的军人、武警,每次申请均需提交组织、人事部门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出具相应意见和批件。 4.公安机关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它相关证明材料。 二、探亲签注 (一)首次申请除提交“首次旅游签注”基本材料外,另视情提交以下材料: 1.探望配偶的,提交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配偶的香港或澳门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复印件。 2.探望父母或子女的,提交出生证明、父母子女关系公证证明或公安派出所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及复印件,父母或子女的香港或澳门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复印件。 3.探望同胞兄弟姐妹的,提交公安派出所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及复印件,同胞兄弟姐妹的香港或澳门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复印件。 4.探望在香港或澳门就学、就业、培训人员,提交被探望人的中国护照或往来港澳通行证、香港或澳门相关部门出具的相应进入许可复印件;提交出生证明、公证或公安派出所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及复印件。 (二)再次申请需提交以下材料: 1.须提交填写完整的申请表,贴上照片。 2.交回申请人持有的有效《内地居民往来港澳通行证。 3.属于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和驻渝部队的军人、武警,每次申请均需提交组织、人事部门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出具相应意见和批件。 4.每年的首次申请,均需提交与港澳关系人的亲属关系证明及港澳关系人的身份证、回乡证复印件。 5.1年内再次申请赴港澳探望同一亲属的免交港澳关系人的亲属关系证明及港澳关系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6.公安机关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它相关证明材料。 三、逗留签注 (一)首次申请除提交“首次旅游签注”基本材料外,另视情提交以下材料: 1.赴香港就学、就业、培训人员及其亲属,需交验香港入境事务处出具的相应进入许可原件,并提交复印件。通过劳务经营公司申请赴香港劳务,还需提交商务部《对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劳务合作项目审批表复印件。 2.赴澳门就学,需交验澳门高等辅助办公室出具的《确认录取证明书及澳门高等院校录取通知书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3.赴澳门就业,需交验澳门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厅出具的《“外地雇员之逗留许可”申请表原件,并提交复印件。通过劳务经营公司申请赴澳门就业,还需提交商务部《对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劳务合作项目审批表复印件。 4.赴澳门就业人员的亲属,需交验澳门人力资源办公室出具的批准通知书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二)再次申请需提交的材料: 1.须提交填写完整的申请表,贴上照片。 2.交回申请人持有的有效《内地居民往来港澳通行证。 3.属于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和驻渝部队的军人、武警,每次申请均需提交组织、人事部门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出具相应意见和批件。 4.提交香港入境事务处出具的延期许可原件及复印件。 5.赴澳门就学,所持往来港澳通行证上逗留签注有效期届满,继续申请澳门逗留签注,需提交澳门高等院校出具的在学证明。 6.赴澳门就业,所持往来港澳通行证上逗留签注有效期届满,继续申请在澳门逗留签注,需交验经澳门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厅核准的有申请人姓名的续期名单表或澳门人力资源办公室出具并有签署人签名的批准文件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7.赴澳门就业人员的亲属,所持往来港澳通行证上逗留签注有效期届满,继续申请在澳门逗留签注,需交验澳门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厅出具的批准通知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8.公安机关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它相关证明材料。 四、商务签注 (一)首次申请除提交“首次旅游签注”基本材料外,另视情提交以下材料: 1.已办理登记备案的人员,需交验《港澳商务登记备案回执原件,并提交复印件,和有法人或负责人签名、加盖单位公章的派遣函。 2.未办理登记备案的人员,需交验经年检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有关登记证书和税务登记证副本(含国税、地税)原件、并提交复印件,该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和单位派遣函原件。 3.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申请赴港澳商务,需交验经年检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和税务登记证副本(含国税、地税)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二)再次申请需提交以下材料: 1.须提交填写完整的申请表,贴上照片。 2.交回申请人持有的有效《内地居民往来港澳通行证。 3.属于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和驻渝部队的军人、武警,每次申请均需提交组织、人事部门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出具相应意见和批件。 4.赴港澳商务签注的再次申请,每次均须提交有单位法人或负责人签名、加盖单位公章的单位派遣函和经年检的商务备案回执原件及复印件。申请人若系异地户口每次均须交验身份证,并提交复印件。 5.经批准的备案专办员代办商务签注的,须交验专办员身份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6.公安机关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它相关证明材料。 五、其他签注 (一)首次申请除提交“首次旅游签注”基本材料外,另视情提交以下材料: 1.因治病、奔丧、诉讼、应试、处理产业、学术交流等特殊事由申请赴香港或澳门,须交验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材料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2.在澳门就学、就业的内地居民申请赴香港,须交验往来港澳通行证及逗留签注原件,并提交复印件。在澳门就业的人员,还须提交在澳门就业单位的赴香港证明。 3.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来我市后申请赴香港或澳门,须交验中国护照和定居国外的证明原件,提交相应事由证明材料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二)再次申请需提交以下材料: 1.须提交填写完整的申请表,贴上照片。 2.交回申请人持有的有效《内地居民往来港澳通行证。 3.属于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和驻渝部队的军人、武警,每次申请均需提交组织、人事部门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出具相应意见和批件。 4.赴港澳其它签注的再次申请,需提交申请事由的证明材料原件。 5.公安机关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它相关证明材料。
【法律依据】: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内地公民往来香港、澳门以及港澳同胞来往内地,须向对外开放口岸或者指定口岸的边防检查站出示出入境证件,填交出境、入境登记卡,接受查验。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边防检查站有权阻止出境、入境:(一)未持有往来港澳通行证件、港澳同胞回乡证或其他有效证件的;(二)持用伪造、涂改等无效的往来港澳通行证件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冒用他人往来港澳通行证件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的;(三)拒绝交验证件的。具有前款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的,并可依照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