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北京市公房变更承租人规定是指,原承租人因故意愿放弃承租资格或其他原因不能承租公房时,符合规定的亲属或社会公益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可以通过变更申请重新承租该公房。其中主申请人要求名下有经济适用住房,并在该住房地址连续居住不少于5年,同时其他申请人也要求在该住房地址连续居住不少于5年,并未拥有其他房产。具体要求如下:1. 主申请人必须持有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在北京市范围内名下仅有一套经济适用住房,并在该住房地址连续居住不少于5年,其它申请人在该住房地址连续居住不少于5年;2. 其他申请人(如子女、父母、配偶等)未拥有其他房产;3. 申请人已取得或其子女在京就读的需提供当年度学籍证明;4. 申请人需要出具户口、身份证、婚姻状况、工作单位、收入情况、社保缴纳情况等相关证明文件。北京市公房变更承租人规定通过对申请人资格的要求,实现了公房资源的合理化配置和保障了符合条件的家庭能够有稳定的住房,进一步落实了政府的房地产管理政策。
【法律依据】:
《北京市公房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租赁人因各种原因要求放弃承租资格的,或者不符合承租条件的,由住房保障部门审核后,经批准可以变更承租人。变更承租人应当是承租人的合法配偶、直系亲属或者工作单位获得批准的工作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