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一、合并后存续主体不同
吸收合并是指一家或多家企业被另一家企业吸收,兼并企业继续保留其合法地位,目标企业则不再作为一个独立的经营实体而存在。假设a企业吸收合并b企业完成后,b企业的法定地位消失,a企业继续合法存在,并且吸收b企业的全部资产和负债;
新设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组成一个新的实体,原来的企业都不再以独立的经营实体而存在。假设a,b两个企业新设合并,则a,b企业将不复存在,而是在a,b企业的基础上组成新的c企业。
二、登记的内容和形式不同
吸收合并存续的公司办理变更登记,因合并而解散的公司注销登记;
新设合并后新成立的公司办理设立登记,因合并而解散的公司办理注销登记。
三、债务承担的主体不同
吸收合并应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承担合并各方面的债权债务;
新设合并应由合并后新设立的公司承担合并各方面的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