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涉外离婚管辖权规定:_x000D_
1、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由婚姻缔结地或者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_x000D_
2、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当事人向我国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者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_x000D_
3、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_x000D_
4、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_x000D_
5、已经离婚的中国公民,双方均定居国外,仅就国内财产分割提起诉讼的,由主要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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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 特别规定_x000D_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_x000D_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_x000D_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_x000D_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_x000D_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