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审刑事案件能够不开庭审理,但是属于《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以下案件,应当开庭审理:
1、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
2、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上诉案件;
3、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
4、其他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能够提出上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