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诉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刑事自诉案件有三种类型:(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2)检察院未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案件不属于第一类、而属于第二、三类自诉案件范围。根据《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七节,涉及的具体罪名包括:(1)假冒注册商标罪;(2)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3)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4)假冒专利罪;(5)侵犯著作权罪;(6)销售侵权复制品罪;(7)侵犯商业秘密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自诉案件审查立案的规定》,刑事自诉案件的立案须符合以下条件:(1)属于刑事自诉的受案范围;(2)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3)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告诉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代为告诉;(4)有明确的被告人、具体的诉讼请求和能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5)提交符合内容要求的自诉状或告诉笔录因此,当假冒商标侵权案件符合一定条件时,可以成为自诉案件。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