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与窝藏、包庇罪同属妨害司法罪的范畴,均妨害了司法机关正常的司法活动,在客观方面都包括“窝藏”这一行为方式,主观上都要求是故意犯罪,而且都有明知的特殊规定。
1、侵犯的直接法益不同。两罪虽然都规定在“妨害司法罪”一节中,均妨害了司法机关正常的司法活动,但在侵犯法益的具体内容方面存在差异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侵犯的客体是司法机关顺利追缴赃物与从事刑事侦查、起诉、审判的正常活动秩序。而窝藏、包庇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司法机关的刑事追诉、刑罚执行活动。
2、犯罪对象不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犯罪对象是他人的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窝藏、包庇罪的犯罪对象则是犯罪的人。
3、行为方式不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行为方式是对犯罪所得及其收益实施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以及其他掩饰、隐瞒行为;而窝藏、包庇罪的行为方式包括:窝藏行即隐匿犯罪人,提供隐藏处所、提供财物、帮助逃匿等,和包庇行为即作假证明包庇、为犯罪分子掩盖罪行,或者开脱、减轻罪责,如提供虚假的出生证明或“替人顶罪”的情形等。
4、主观方面不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行为人主观方面一般具有牟取非法利益、帮助犯罪人逃避法律制裁的目的;窝藏、包庇罪主观方面一般是出于为犯罪人掩盖罪行,使其逃避刑事制裁,主观并不具备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
5、犯罪主体不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犯罪主体可以是单位,但窝藏、包庇罪的犯罪主体只能是个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四条 犯罪所得和犯罪所得收益是司法机关应依法追缴的范围,行为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在客观上给司法机关追缴犯罪所得及收益的活动造成了妨害,因此,本罪的客体应当是司法机关正常查明犯罪,追缴犯罪所得及收益的活动。
第三百一十二条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