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假为企业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每年一次的假期,凡在企业或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员工,均有资格享受带薪年假,而带薪休假权利,已经成为春节前后单位辞职员工投诉的主要原因之一。那么,年假的可追述期是多久呢?律师为您准备了以下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年假可追述期限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附1:《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第五条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附2:《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
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关于年休假工资报酬如何定性。
现在越来越多的用人单位更愿意将年休假工资报酬同“二倍”工资相提并论,引用类似的思路来解决年休假工资的定性问题。部分企业HR认为,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300%工资报酬中包含100%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而其余200%,不应属于劳动报酬。对于劳动者来说,这实质上是一种“福利待遇”,是对劳动者未休年假的一种补偿性质的福利;对于用人单位来说,这实质上是一种惩罚性质的赔偿,类似于“二倍工资”,是对用人单位应安排劳动者休年假而未安排的一种惩罚。因此,年休假工资不应是普通意义上的劳动报酬。
关于劳动者年假追述问题,涉及到劳动者自身的合法劳动权益以及获得报酬权利,我国政府已经对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制定了非常详细的法律法规进行维护,劳动者在维护自身权益的同时也要在法律法规的合法范围内进行,若您仍有相关疑问,网的律师随时为您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