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
放弃继承权是指继承人在法定或遗嘱继承范围内,通过书面形式主动放弃自己的继承权利。需注意的是,一旦继承人签署了放弃继承权公证,就意味着其无权继承该遗产,且通常不能再行使继承权。但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如公证过程存在重大瑕疵、公证文书不完整、被强制签署公证等情况下,可以提出撤销公证申请或者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公证。在实际操作中,对于公证过程存在问题的继承人,需要及时联系公证处进行沟通协商并解决问题;同时,如果已经签署了放弃继承权的公证,但认为该公证存在瑕疵或自己未能全面理解公证文书等情况,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公证,并重新行使继承权。应注意的是,在实际操作中,继承人必须以事实为依据,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公证存在问题和自己未能全面理解公证文书等情况,否则可能难以推翻放弃继承权公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 继承 开始后, 继承人 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散渗皮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应冲差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