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关于以女儿名义买房。夫妻在日常生活中,如果是处理夫妻俩的共同大额财产,双方都要同意才可以,一方擅自处理夫妻俩的大额财产,把这种财产赠予给他人的,是属于无效的行为,另一方是可以申请法院撤销这种赠与行为。所以说,以女儿名义买房,男方是否清楚?是否知道?如果男方是清楚的,是知道的,而没有采取方式去阻止,或者说明确拒绝,法院是很难支持这种撤销赠与的,毕竟父母给子女买房,与其他的赠与还是不同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