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
1、诚实:尽量不要撒谎;2、习惯:做事不能半途而废;3、大方:好东西要舍得分享;4、礼貌:见人主动打招呼;5、节俭:不能浪费食物;6、坚强:有问题自己想办法解决;7、独立:自己的事情自己做;8、担当:学会承担责任;9、热情:积极主动地帮助有需要的人;10、认知:勇敢大胆的尝试,不惧挑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十七条 国家实行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的学校教育制度。 国家建立科学的学制系统。学制系统内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置、教育形式、修业年限、招生对象、培养目标等,由国务院或者由国务院授权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第二十一条 国家实行国家教育考试制度。
国家教育考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种类,并由国家批准的实施教育考试的机构承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