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海南省最低薪资规章》(省政府令185号),结合我省经济发展情况、职工平均薪资、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和就业状况,为解决因物价上涨等因素带来的民生问题,经省政府同意,决定从2018年12月1日起,将现行最低薪资标准提高240元,具体标准调整为:
一类地区月最低薪资标准1670元,小时最低薪资标准15.3元,适用于海口市、三亚市、洋浦经济开发区。
二类地区月最低薪资标准1570元,小时最低薪资标准14.4元,适用于儋州市、琼海市、三沙市。
三类地区月最低薪资标准1520元,小时最低薪资标准14元,适用于文昌市、万宁市、东方市、五指山市、乐东县、澄迈县、临高县、定安县、屯昌县、陵水县、昌江县、保亭县、琼中县、白沙县。
各市、县、自治县、洋浦经济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劳动保障局)接此通知后,应及时向本级政府报告,并加强对企业执行《最低薪资规章》的监督检查,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