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办理条件
符合下列全部条件,可提出申请:1.有3名以上环境工程专业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并有3年以上固体废物污染治理经历的技术人员;2.有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有关危险货物运输安全要求的运输工具;3.有符合国家或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包装工具,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以及经验收合格的储存设施、设备;4.有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处置设施、设备和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5.有与所经营的危险废物类别相适应的处置技术和工艺;6.有保证危险废物经营安全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7.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的,应当依法取得填埋场所的土地使用权。8.有防雨、防渗的运输工具;9.有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包装工具,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10.有保证危险废物经营安全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法律依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七条
国家对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实行分级审批颁发。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由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第八条
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应当在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前向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并附具本办法第五条或者第六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