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些案件当中的犯罪嫌疑人也不能太低估现在我国刑侦科技人员的工作,有些犯罪嫌疑人的反侦察心理在经常侦办刑事案件当中的这些老警员的眼中都是一些小儿科。而且犯罪嫌疑人自己有认罪悔罪的这种想法,也是想要通过某些形式表现出来后,争取到自己减刑的这种机会的。那么,认罪悔罪表现是怎么规定的?
一、认罪悔罪表现是怎么规定的?
1、能够承认自己的罪行
我国刑法规定,只有当一个人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接受刑罚处罚时,才会被认定为犯罪,从而被法院定罪量刑,投送到监狱服刑改造。罪行是客观存在的,承认自己的罪行是服刑人员认罪服法的前提,也是认罪服法的必然要求。要做到承认自己的罪行,必须:
①承认自己的犯罪事实;
②认清自己的犯罪危害;
③接受刑罚制裁。
2、对法院判决产生认同感
根据罪刑法定原则,法院的判决时具有权威性、强制性和公正性的。承认了犯罪事实,必须认可法院的判决。要做到在思想上和行为上绝对无条件服从。
3、遵守法律法规、监规纪律,服从监狱人民警察的管理和教育
认罪服法的三层含义是一个完整的体系,他们之间相互联系,不可分割,构成了认罪服法的内容和基本要求。只有完全达到这三层含义的基本要求,才能做到认罪服法。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同时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
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的,应当记录在案,随案移送,并在起诉意见书中写明有关情况。
二、犯罪嫌疑人不认罪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被告人从被抓获之日起就拒不认罪,此类现象在毒品案件中尤甚。审判实践中,毒品案件一对一的特殊性致使定罪量刑主要依靠毒品买卖上下家的一致口供,缺少相应的实物证据。被告人心存侥幸,不愿如实供述,试图逃脱刑罚的制裁。
2、被告人被抓获之后如实认罪,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又改变口供,不愿承认犯罪事实。有些被告人在被抓获之初,迫于司法机关的强大压力,承认了犯罪事实,但其内心深处不愿接受制裁,抵抗改造。在最初的慌乱之后,重新构筑了心理防线,抗拒法律。
3、在共同犯罪中,各被告人之间对作案分工合作的细节相互推诿,都不愿承担主要责任。此种现象在抢劫、抢夺案件的庭审中频繁出现。实施抢劫、抢夺案件的被告人文化程度相对较低,且多是同乡、朋友关系结伙作案。在事发后,各个被告人为了减轻自身的罪责,都试图将责任推给他人,以减轻自己的刑事责任。
4、公安机关在证据上存在较多瑕疵,致使被告人在公安和检察阶段都自愿认罪,但到了法庭上,经辩护律师指点,即反悔拒不认罪,主要表现在强奸案件上。由于被害人的多次陈述,均与被告人的供述不尽相同,致使被告人在法庭上认为不是强奸而是通奸。
由此可知,认罪悔罪表现关键就在能够主动的向工作人员交代清楚整个犯罪的事实,并且明确自己的这种犯罪行为给受害者和社会带来的危害,对于法庭当庭宣判的刑期等一系列的判决结果表示认同,而且最关键的是在服刑期间的监管纪律,自己也是一直都绝对无条件的服从的,认罪悔罪可不是短期的表现给工作人员看就行了。晖律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