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
名义股东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实际出资人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处理。名义股东处分股权造成实际出资人损失,实际出资人请求名义股东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第二十五条 名义股东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实际出资人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处理。名义股东处分股权造成实际出资人损失,实际出资人请求名义股东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