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限制出入境如何取消
根据《关于依法限制外国人和中国公民出境问题的若干规章》,限制公民出境大致有以下几种情况:
1、公安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认定的犯罪嫌疑人,或有其他违反法律的行为尚未处置并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
2、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认定的犯罪嫌疑人,或有其他违反法律的行为尚未处置并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
3、国家安全机关对某些外国人或中国公民采取限制出境的。
4、有未了结民事案件(包括经济纠纷案件)的。
所以要解除限制出境,必须根据情况找相应办案机关来处置。
二、法律规章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
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章的其他举措。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关于依法限制外国人和中国公民出境问题的若干规章》的规章,人民法院对中国公民可根据通报备案对象的不同情况,采取相应的禁止、限制、控制出境的举措。
一是当事人有未执行民事案件的,向当事人口头通知或书面通知,在其案件(或问题)执结之前,不得离境;
二是人民法院可作出限制出境协助执行通知,责令当事人不准出境,并扣留其身份证或者护照,注明不准出境的原因;
三是人民法院未能扣留其身份证或者护照的,可要求公安机关协助收缴、吊销其证件,或请公安机关宣布作废;
四是对未持有护照或者其他出入境证件的,可要求公安机关在限制出境期限内不予批准通报备案对象的出国(境)申请;
五是如未能扣押被限制出境人员的证照,需在边防检查站阻止出境的,可要求公安、边防机关协助边控。控制举措主要有:掌握出入境动态、阻止出境、阻止出境且扣留证件、阻止入境、阻止入境且扣留证件、扣留人员。对需要掌握出入境动态的边控对象,控制期最长不得超过1年。对需要采取其他控制举措的边控对象,控制期限一般为1个月,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