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
发生不涉及人身伤害的交通事故后,若一方当事人未按约定到指定的交通事故处理综合服务中心或保险理赔服务点办理保险理赔手续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这么做 :
1、事故现场记录书、现场照片的交通通事故处理综合服务中心和保险理赔服务点事故处理民警申请事故认定。
2、事故民警核实事故情况出具简易程序交通事故认定并向未按约定方,送达《道路交通事故处理通知书》催告其在三日内到现场处理
3、经催告后,当事人仍未积极配合处理的,另一方当事人可持《交通事故认定书》和《事故处理通知书》到对方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申请索赔。
4、收到索赔申请的车辆保险公司。应当在交通事故强制责任险限额和商业三责险赔付范围内,按照规定给予赔偿。
【法律依据】: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第三十条 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对赔偿有争议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