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纳税人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应于取得所得的次月十五日内,选择并固定在其中一处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的主管地税机关办理自行纳税申报。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等个人所得。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条_x000D_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当依法办理纳税申报:_x000D_
(一)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_x000D_
(二)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_x000D_
(三)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_x000D_
(四)取得境外所得;_x000D_
(五)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_x000D_
(六)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_x000D_
(七)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_x000D_
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并向纳税人提供其个人所得和已扣缴税款等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