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法院不属于行政单位,法官的级别是套用了行政级别,各级法院的院长在行政级别上相当于同级政府的副职级别,省高级法院院长相当于副省级。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是国家级副职领导干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分为:
(一)最高人民法院;
(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
(三)专门人民法院。
第四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院长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庭长、副庭长,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