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在因高压电引起的人身损害是由多个原因造成时,按照致害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原因力确定各自的责任。致害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致害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非主要原因,则承担相应的责任。在因高压电引起的人身伤害中,第三人的过错对损害后果的发生也起了作用时,电力设施产权人作为致害人,不能主张免除对受害人的责任,但可以向有过错的第三人追偿。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一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法律文书中明确定期金的给付时间、方式以及每期给付标准。执行期间有关统计数据发生变化的,给付金额应当适时进行相应调整。定期金按照赔偿权利人的实际生存年限给付,不受本解释有关赔偿期限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