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除债务的法律后果有以下几点:
(1)债权人免除部分债务的,债务部分消灭,免除全部债务的,债务全部消灭。免除全部债务的,全部债务不必再履行,合同因此终止。在债务被全部免除的情况下,有债权证书的,债务人可以请求返还。
(2)免除消灭债权和债权的从权利。免除了对方债务,也等于放弃了自己的债权,债权消灭,从权利也随之消灭。
一、担保物权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消灭
在下列情形,担保物权消灭:
(1)主债权债务全部消灭。须注意:若主债权部分消灭,因担保物权具有不可分性,担保物权并不消灭;
(2)担保物权实现;
(3)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均为有相对人的单方法律行为,须向相对人作出,但无须任何人同意;
(4)担保物因不可归责于担保人的原因毁损、灭失,且无代位物(保险金、补偿金、赔偿金)的,担保物权消灭;
(5)混同。担保物权与所有权人成为同一个人的,担保物权消灭;
(6)混合担保中,债权人放弃债务人提供的物保的,提供担保的第三人在债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
(7)债权人同意债务人转让债务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的,担保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
二、留置权的实现方式包括哪些留置权什么时候会消灭
实现方式:第一,债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物折价。第二,债权人可以依法拍卖留置物。第三,债权人可以依法变卖留置物。
消灭:(一)因债权消灭而消灭。债权消灭,可以因债务人在宽展期内清偿全部债务而消灭,也可以因债权人于宽展期届满后,行使留置权,满足自己的债权而消灭。债权也可因其他原因而消灭。债权消灭,作为债权担保的从物权,自然随之消灭。
(二)因债务人与债权人协商,另行提供担保替代留置担保而消灭。在债权人留置期间,债务人可与债权人协商,另行提供抵押、质押、保证等担保,以替代留置担保,留置权归于消灭。
(三)因留置权人弃权而消灭。留置权既然是一种民事权利,债权人可以依法享有该权利,也可以放弃该项权利,留置权人弃权,表现为将该留置物交付给债务人。
(四)因丧失占有而消灭。留置权人丧失对留置物的占有,留置权即归于消灭。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八条,当事人互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到期债务抵销;
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除外。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