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当事人不服生效裁判,原则上向上级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双方都是自然人或人数众多的情况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上级法院决定再审的话,主要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发回原审法院重审。另一种则是提审。
以问题为例,省高院指令原法院再审是一审法院审还是二审法院审,这个要根据原审生效判决是一审法院还是二审法院作出的来确定。这个作出生效裁判的法院直接影响到再审程序。
若原审生效判决是一审法院作出的,那法院再审自然还是回到原一审法院审理,也就是基层法院。由原一审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案件。因为原生效判决是一审作出,所以仍然适用一审程序。法院再审后作出的一审判决,当事人不服的,仍然可以提起上诉。
若原生效判决是二审法院作出的,那法院再审自然是有原二审法院审理,也就是中级法院。因原审生效判决是二审法院作出的,那这个再审就适用二审程序。也就是,一旦中级再审作出判决,那就是生效判决,当事人没有上诉的权利。并且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再审原则上只能申请一次。所以若是对法院的再审裁判仍然不服,那就只能向检察院申请抗诉或检察建议。一审就是第一次开庭审判,二审是一审有一方不服上诉后再次审理,再审是一审二审不服可申请再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九条 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第一百六十一条 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