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给职工买社保不能自己选择缴费基数。
根据《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征缴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企业为职工缴纳社保,应当按照职工的工资水平来进行缴纳。一般是按照职工上年度从企业获得的所有工资收入的月均值来进行计算。
相关缴费基数应当刨除了有关企业发放的职工福利费。比如防暑降温费、独生子女费、采暖补贴、工会经费等费用。
各个省市,一般会对职工缴费基数设定上限和下限。下限是60%的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水平,上限是300%的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如果职工月均工资低于60%,那么按照60%缴纳;如果职工月均工资高于300%,那么按照300%的基数缴纳社保。
实际上职工缴纳部分和企业负担部分的基数有可能不一致。各地的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基数,有的是以“职工工资总额”为依据,职工工资总额实际上可以考虑低于60%的职工工资了。辽宁,吉林,黑龙江,浙江,江西等很多省份都是这种标准。
如果以职工的缴费工资总额,也就是职工的工资基数为基础。这样的话如果职工实发工资低于60%,那么企业就应当按照60%的基数承担企业部分,而不是按照企业的实际工资来计算。北京、天津、江苏、广东等很多省市是这样的,这对于低工资的企业并不是好消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