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动仲裁和普通仲裁区别
劳动仲裁和仲裁的区别如下:
1.在机构设置上:仲裁委员会没有按照行政区划分级设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在县、市、市辖区按行政区划分别设立的专门机构;
2.从案件范围来看:仲裁涉及绝大多数民事和经济领域,而劳动争议仲裁仅限于劳动争议。
3.在管辖权上:仲裁采用协议管辖,当事人可以自主选择诉讼、仲裁或仲裁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采用区域管辖和级别管辖,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不得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必须先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4.就裁决的效力而言:仲裁采用一个终局裁决的制度,裁决一经作出即具有法律效力。但是,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不是终局性的,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劳动仲裁的受案范围
劳动仲裁的受案范围如下:
1.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之间,以及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因确认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2.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与聘任工作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
3.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除名、辞退、辞职、离职等解除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4.社会团体与工作人员之间因除名、辞退、辞职、离职等解除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5.军队文职人员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劳动仲裁中的几个问题
1.劳动者申请仲裁之后撤诉或者仲裁委按撤诉处理后能否重新申请仲裁;
2.在用人单位没有缴纳工伤保险费和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情形,就发生了社保经办机构从工伤保险基金先行垫付保险待遇的问题;
3.部分劳动合同定性及其效力的认定和处理;
4.停工留薪期间护理费标准的统一;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需要护理依赖的生活护理费标准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5.因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在仲裁、诉讼期间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劳动者要求赔偿工资损失时,按赔偿标准如何适用;
6.超过仲裁时效是否应当不予受理,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已经明确了仲裁时效期间为一年,适用中止中断的规定,也就是说它是一个可变的期间,与诉讼时效没有实质差别。对于超时效的案件按照不予受理处理,审判机关和仲裁部门认识一致;
7.关于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1款,劳动者被迫向仲裁部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向有关部门投诉,能否视为履行告知程序,由用人单位给付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