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保修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
缺陷责任期一般为六个月、十二个月或二十四个月,具体可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交)工验收之日起计。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交)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从实际通过竣(交)工验收之日起计。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交)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交)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期内,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应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如承包人不维修也不承担费用,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扣除保证金,并由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承包人维修并承担相应费用后,不免除对工程的一般损失赔偿责任。
在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中不仅对缺陷责任期的概念进行了阐述和界定,而且还对其期限做了描述。缺陷责任期就是指预留质保金的一个期限,具体期限由双方合同约定。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理解,缺陷责任期只是发包方预留质量保证金的一个期限有点不准确,缺陷责任期既然是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终身制的理解应该比保修期的时间长,所以缺陷责任期与工程保修金的保留期限不便于实际操作和执行,如果缺陷发生在缺陷责任期内,对于承包人没有进行维修的行为,发包方是可以从质保金中扣除的;而如果缺陷发生在保修期内缺陷责任期外,那么对于承包商不维修的行为或许只能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了。
综上所述,关于工程质保金期限是由发包方和承包方协商确定并在施工合同中注明,一般的质保期为半年、一年或两年,当责任期内出现工程质量缺陷时,由承包人负责维修及相关费用,否则发包人可以扣除质保金,同时,承包人应负责一定的损失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