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非企业剩余财产分配方式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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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介绍了民办非企业单位清算完毕后剩余财产的分配方式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的许可依据、程序和期限,同时也提到了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的许可依据、程序、期限和收费标准以及需提交的材料目录。民办非企业单位属于非营利性组织,其获得的财产应该投入公益性或非营利性事业之中,遵循“尽量相似的目的”原则进行分配。
民办非企业单位作为非营利性组织,在清算完毕后,剩余财产的分配方式是什么?为保证民办非企业单位收益的最终归属不变,清算后的剩余财产一般采取“尽量相似的目的”原则,转移给与原民办非企业单位公益目标相似的其他公益性组织,或者暂时交给政府部门,政府部门亦应当遵守“尽量相似的目的”原则,尽可能的将剩余财产投入到公益性组织。
二、民办非企业登记
许可依据
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申请条件
(1)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2)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
(3)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
(5)有必要的场所。
许可程序
(1)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向本级民政部门提出申请;
(2)民政部门现场勘察、核查、做出决定;
(3)民政部门向符和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发放《登记证书》,并在一定时间内进行新闻公告。
许可期限
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决定后十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提交材料
(1)登记申请书;
(2)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或许可证;
(3)场地使用权证明;
(4)验资报告;
(5)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6)章程草案,其中内容包括名称、住所,宗旨和业务范围,组织管理制度,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产生、罢免程序,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章程的修改程序,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需要由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三、民办非企业注销登记
1、许可依据: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2、许可程序:
(1)民办非企业单位清算;
(2)清算结束后15日内向原登记民政部门提出注销申请;
(3)民政部门做出决定。
4、许可期限: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
5、收费标准:
6、需提交的材料目录:
(1)注销登记申请书;
(2)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
(3)清算报告。
由于民办非企业是属于营利性组织,所以其获得的财产是应该投入公益性或者是非营利性事业之中,并不是由民办非企业单位权益相关者所进行获得。具体分配需要根据企业建立时所制定的章程来进行处理,如果没有制定的话,将交由政府部门或其他非营利性组织进行处理。
延伸阅读
民办非企业单位剩余财产的公益处理原则是《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八条所规定的内容。该条规定了民办非企业单位剩余财产的处理方式,其中包括剩余财产用于发展本单位的公益事业、按照登记管理机关的有关规定转由宗旨相同或者相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继续使用、由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或者采取其他方式处理。

这一规定的目的是为了保障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公益性质,使其剩余财产在终止时能够用于公益事业,同时避免剩余财产被浪费或者用于其他非公益用途。同时,该规定也考虑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特殊性质,允许其按照登记管理机关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以确保处理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在实践中,民办非企业单位应严格按照规定处理剩余财产,确保公益性质得到保障,同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避免违规操作。
结语:民办非企业单位在清算完毕后,剩余财产的分配方式应尽量相似于其公益目标,转移给与原民办非企业单位公益目标相似的其他公益性组织或政府部门,以保证民办非企业单位收益的最终归属不变。同时,民办非企业单位在申请登记时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包括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从业人员、合法财产和必要的场所,而登记程序和期限也与民办非企业单位有关。此外,民办非企业单位在注销登记时也需要提交相应的申请书和清算报告,并且有一定的收费标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 第五条 国家对乡镇企业积极扶持、合理规划、分类指导、依法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2009修正):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七条 国务院根据本法制定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2009修正):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九条 本法自1988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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