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对方直接或间接持股的总和达到25%以上;
同为第三者控股达到25%以上;
企业中一半以上的董监高人员或有一名常务董事是另一企业委派的等。
一、关联企业的认定标准
1、对对方直接或间接持股的总和达到25%以上;
2、同为第三者控股达到25%以上;
3、企业中一半以上的董监高人员或有一名常务董事是另一企业委派的等。
4、法律依据: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九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所称关联方,是指与企业有下列关联关系之一的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1)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控制关系;
(2)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控制;
(3)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
二、关联企业的计税收入是什么
税务机关可以按下列方法调整关联企业的计税收入额或者所得额:
1、按照独立企业之间进行的相同或者类似业务活动的价格;
2、按照再销售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者的价格所应取得的收入和利润水平;
3、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
4、按照其他合理的方法。
外商投资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我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是指没有关联关系的企业之间,按照公平成交价格和营业常规所进行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