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外资企业的程序包括:
1、在签订合作意向书拟合作的过程中,外方通过初步谈判签署拟合作项目意向书或协议;
2、申请企业名称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应当在项目建议书批准前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企业名称登记;
3、审批项目建议书由合作项目中方根据中外投资方的合作项目意向书编制,提交审批。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
第九条 外资企业应当在审查批准机关核准的期限内在中国境内投资;逾期不投资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权吊销营业执照。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外资企业的投资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