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律仅规定了父母对子女有探视权,而对于祖父母、外祖父母对孙辈是否可以主张探视权并没有规定。因此,各个法院对此有不同的做法,一般由法官根据案件情况进行自由裁决。如果祖父母、外祖父母想探视孙辈的,可以请求法院从保护亲权角度考虑是否可行。
一、离婚探视权规定一个月多少次
离婚探视权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有权探望子女,另一方有义务协助。探望权是父母基于亲子关系享有亲权的体现。这种权利不需要确定,自然享有。探望方式和时间主要需要主张。探视权的行使首先由当事人协议,协议的内容主要包括探视时间、地点、方式等问题,协议的内容应记录在离婚调解书中。协议不成的,可以由人民法院判决。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探视权一个月几次。一般法院会根据情况判决对方在每个月的一周或两周的某一天行使探视权。对方行使探视权明显影响儿童成长健康的,可以另行向法院起诉,法院暂时暂停对方的探视权。此外,没有人能剥夺对方探望孩子的权利。
二、离婚后孩子探望权有什么规定呢?
1、探视权是一种身份权。亲权是父母基于其身份所有的权利义务。探望权属于亲权范畴,探望权产生的基础是父母对子女享有的亲权,其权利的主体是离婚后不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父或母,是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特有权利,因此是一种身份权。
2、探视权是法定权。现实生活中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关爱、照顾,产生于血缘关系和人之伦理道德。“出礼入刑”,父母关爱看望自己亲生子女的心理需求从伦理道德的层面上升为法律。
3、探视权是受限制的权利。探望权的基础和设立的初衷,都是以保障未成年子女的利益为前提。探望权源于亲权,但必定不同于亲权。因此探望权的行使,不能和亲权一样随时随地都可以行使。要在不侵害另一方的合法权益和子女正常生活的情况下,探望权人通过与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协商或法院裁决确定的方式,确定合适的时间和对子女适宜的地点来行使。
4、探视权是探望权人的一项单纯的权利。探望权为单向性,只有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一方享有,而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一方的父或母则是探望权的义务主体,应该协助探望权人实现探望的权力。
三、离婚后一方有探视权不给看如何处理
关于对拒不执行有关探望子女等判决和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的规定,是指对拒不履行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和单位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
所以,如果孩子的父亲在离婚后拒不履行对孩子给付抚育费等义务,另一方可以通过法院来强制对方履行义务。但是探望权则不同,这只是父母一方的权利而非义务,如果一方在离婚后再也不去看自己的孩子,虽然在道德上会受到众人的谴责,但并不违反法律。
而如果孩子的母亲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可以要求抚养权变更。具体的法律依据是,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支持。
探视权,从法律的规定来看,父如何争取探视权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因此,规定探视权是未成人获得父爱、母爱等婚姻家庭权利的具体体现。
父母和子女之间得到关系并不是婚姻关系的附属。行使探望权是作为孩子父母的权利,倘若其中一方有探视权不看孩子只能遭受人们在道德上对他的谴责,但在法律上不需要付出代价。当然,如果原先协定抚育孩子的,由于自身的特殊原因无法继续抚育孩子,则可以请求变更抚养权。
探视权,又称见面交往权,是亲权的一种,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父母的探望权】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亲或者母亲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