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民用航空器所有权具有合成性。与一般财产权相比,民用航空器所有权具有明显的合成性。包括民用航空器构架、发动机、螺旋桨、无线电设备和其他一切为了在民用航空器上使用的,无论安装于其上或者暂时拆离的物品。“航空器所有权的分割仅为量的分割,分割后的所有权与分割前的所有权性质相同,只是范围有所不同。”
(2)以民用航空器为惟一客体。即民用航空器所有权主体所指向的对象是民用航空器,具有单一性。
(3)民用航空器经常处于非所有人的控制之下。民用航空器需要由具有航空执照的人员来进行空中航行活动。因此,当进行航行活动时,它常常处在航空人员的直接控制之下,而不是处于所有人的直接控制之下。
(4)权利主体负有特殊的法定义务。这主要表现在民用航空器所有人或经营人应当按照法律规定,使民用航空器处于适航状态,确保航空器具有适航性,以保证机上人员和地面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如我国《民用航空法》规定:“民用航空器的所有人或者承租人应当按照适航证书规定的使用范围使用民用航空器,做好民用航空器的维修保养工作,保证民用航空器处于适航状态。”
一、中国关于民用航空器的标志是如何规定的
1.中国航空器的国籍标志:按照前面所列原则,我国选定拉丁字母“B”为中国航空器的国籍标志,并在我国恢复在国际民航组织中的合法地位不久,便通知了国际民航组织,得到了认可,已载于《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7的附录中。
2.中国航空器的登记标志:由数位数字、字母或其组合而成,列在国籍标志B之后,两者之间有一短划、由于目前我国航空器登记标志基本采用四位阿拉-伯数字,即登记标志的第一位是数字,与国籍标志之间有一短划,与公约附件7的规定有差异,但登记标志第一位也可用字母,其前有一短划,与附件7无差异。
3.按我国民航局颁发的《民用航空器国籍和登记的规定》,凡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民用航空器,必须在其外表标明规定的国籍、登记的标志。
国籍和登记标志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标志(拉丁字母B)和登记标志(数个阿拉-伯数字或者阿拉-伯数字后缀拉丁字母)组成。在国籍标志(B)和登记标志(阿拉-伯数字)之间有一短连接线。
4.绘制标志必须符合规定:
(1)固定翼航空器的国籍和登记标志喷涂在机翼和尾翼之间的机身两例或垂直尾翼两侧,以及右机翼的上表面、左机翼的下表面。
(2)旋翼航空器喷涂在尾梁两例或垂直尾翼两侧。
(3)中国**航空公司的航空器要在航空器前部适当位置绘制五星红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