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1,购买拥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2,购买经济适用住房;3,租房;4,建造、翻建、大修拥有所有权的自主住房;5,离退休;6,死亡;7,户口迁出本市;8,出境定居;9,完全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10,非沪籍职工劳动关系迁出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11,家庭生活困难;12,提前结清贷款;13,低收入经济困难职工家庭支付物业服务费;14,非合作银行提取还贷;15,自愿缴存期满;16,重复账户合并;17,提取复议;18,错缴更正。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