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实施的时间并不算长。1991年《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发布,明确全面建立起养老保险制度。国家要求所有的职工都需要参加养老保险缴费,包括原国有企业固定工、私营企业和外资企业的职工,对于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来说,他们是可以自由选择是否缴费的。
为了应对养老保险制度的重大改变,做好之前没有实施养老保险缴费以前退休制度的养老衔接,国家明确实施视同缴费制度。视同缴费年限,一般指的是实施养老保险制度以前国有企业固定工身份的劳动者,依据职工档案认可的连续工龄。另外,上山下乡知青的务农时间、复退军人的军龄、原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其连续工龄也可以视同缴费。
可是,由于部分地区我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时间较早,1984年就开始工作的农民合同工算不算视同缴费年限呢?
1984年十二届三中全会以后,部分国企开始实行劳动合同制。等到了1986年,国务院《关于发布改革劳动制度四个规定的通知》,其中《关于国营企业实施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全面明确国有企业实施劳动合同制。
劳动合同制的一项重要特点就是建立养老保险制度,跟过去的劳动保险条例不一样的是,职工本人也需要缴纳一部分钱。最初的规定是本人标准工资的3%,用人单位缴纳工资总额的15%。
在实施劳动合同制度以前,我们采取的是固定用工和临时用工制度。固定工可以按照职工档案确定的连续工龄享受养老待遇,而临时工不行。而且,在早些年的时候,用人单位招用临时工,首先要周边城镇的无业人员中招纳,只有无法满足需求的才能向农村招用。招用农民临时工,还必须通过农民所在的公社生产队,进行招募。听有的老人说过,当时临时工去厂里务工,是需要自备干粮,工资还需要交回给生产队的。
1991年,我国全面推动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从这个时候开始,私营企业、外资企业的职工和城镇个体工商户的群体,才陆续被纳入养老保险制度。也是从这个时候开始,国有企业固定工身份的劳动者,也需要缴纳养老保险,因此才有了视同缴费。
总体来说,农民临时工(如果没有转正为城镇固定工)是没有连续工龄的,没有视同缴费年限。而农民合同工由于按照规定是需要进行保险缴费的,其缴费记录会记录在养老保险手册中,其缴费年限也是实际缴费年限。
不过,凡事也有些特殊,一些地方虽然名义上找到了一些农民合同工,但是由于当时当地没有建立养老保险制度,后期采取养老保险制度以后,也会对有关的工作年限予以视同缴费的追认,但主要是一些地方性政策,不会跨地区通用。
农民合同工的养老金计算。
实施养老保险制度缴费以后,我国的退休待遇计算方式也经历了多次改变。根据2005年《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现在退休人员的养老金主要包括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构成,对于当地建立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制度,以前的缴费年限还可以计算过渡性养老金。
可以说不管是视同缴费年限还是1984年前后的合同工工作年限,实际上都会计算过渡性养老金,在养老金计算上是没有差别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