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观设计专利侵权证据可以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相关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进行检索、分析和评价后作出的专利权评价报告。以此作为审理、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证据。
外观设计专利侵权证据如何搜集
1、主体资格证据的收集关于原告主体资格(即专利权人)的证据,这个比较简单,一般只要具备专利证书、专利登记本、专利年费交纳票据等即可。关于被告的确定,这个问题比较复杂,大部分原告打此官司的最终目的就是要求停止侵权。而真正能达到此目的,就是必须停止侵权产品的生产和制造,所以生产商、制造商就成为权利人首选的第一被告。如果侵权消息的得知是通过厂家的展销,那么可以通过确定厂家的名称等信息,通过工商信用网或实际工商查询来获得被告的身份确认。如果是通过销售商得知,则应当注意打听厂家或通过公证购买的方式索要厂家产品质保书等,获得厂家信息。产品销售者的确定,可以通过其名称工商查询得知。但实践当中,存在一种情形,即销售者本身并未办理任何工商登记,仅仅是租赁一个门面进行经营,此种情形,权利人要注意收集店主(个人)身份信息。在必要时,如果销售者承租的是一个大市场(如北京的秀水街等),此时,可以把出租户也列为被告,但其承担责任一般是以提供侵权便利为条件,所以,在起诉出租户时,应当注意向其采取一定的措施:如发律师函等手段,以便取得其提供侵权便利条件的证据。2、侵权事实证据的收集根据专利法相关法条的规定,外观设计专利侵权行为必须符合一定的要件,一般为:未经权利人许可;实施专利;制造、销售、进口外观设计专利产品。在此笔者重点提示,一定要注意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的要件中并不包含许诺销售(如产品展示)。所以,在权利人见到商家进行展销侵权产品就认为其侵权,忙于起诉,此做法是不妥的。比较通常的做法是,实行暗访公证购买,以此取得侵权事实的证据。由于此证据至关重要,建议当事人最好找律师取证。3、损失赔偿证据的收集关于损失赔偿,尽管最高院已有明确的司法解释,但此还是实务操作中一头疼事。因为实践中,侵权产品的销售数量的取证的确不易,故很难准确计算具体的赔偿数额。笔者在此有一些经验与大家分享:其一,对于原告来说,如果外观设计产品自己已用于生产、销售,可以通过对比侵权发生之前的销售额和侵权发生之后的销售额来分析,如果侵权之后的销售额明显减少,则可以通过会计事务所审计鉴定获取利润减少的证据。但该销售额的减少也存在一些其他因素,故在起诉中可以适当降低索赔数额。其二,出于对权利人最终目的的考虑,如果计算侵权赔偿额的确很困难,则建议结合侵权产品、侵权时间等采用法定赔偿额(5000元至30万),这样可以节省诉讼时间。
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如何诉讼
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当事人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如何认定
首先确定外观设计的保护范围,其次.确定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与侵权产品是否属于相同或者类似产品,最后将专利产品与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进行对比,判断是否相同或者近似。
如何确定外观设计专利侵权
1、确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根据《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其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外观设计专利权人在申请外观设计专利时向专利局提交的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包括主视图、俯视图、侧视图等。其中主视图最为重要,因为它最能体现该项外观设计的美感。在确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时,还要注意从这些视图中找出能够体现该项外观设计美感的各项要素。2、确定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与侵权产品是否属于相同或者类似商品司法实践中的认定方法,通常是以产品的功能、用途作为标准,同时参考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有关商品的分类。如果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与被控侵权产品在功能、用途上是相同的,就可以确定二者是相同或者类似商品,并继续进行下面第3点的比较。如果二者在功能、用途上不相同,可以认定二者既不是相同商品,也不是类似商品,到此就可以结束我们的侵权判定步骤,认定专利侵权不成立。3、将外观设计专利与被控侵权产品进行对比即以普通消费者的眼光,对被授予专利的外观设计与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进行要部观察,整体判断。
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怎么认定
外观设计专利侵权认定如下:1.确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其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2.确定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与侵权产品是否属于相同或者类似产品。通常是以产品的功能、用途作为标准,同时参考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有关商品的分类。如果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与被控侵权产品在功能、用途上是相同的,就可以确定二者是相同或者类似商品。如果二者在功能、用途上不相同,可以认定二者既不是相同商品,也不是类似商品,从而认定专利侵权不成立。3、将外观设计专利与被控侵权产品进行对比即以普通消费者的眼光,对被授予专利的外观设计与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进行要部观察,整体判断。经过对比,可能出现以下三种结果:(1)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与专利外观设计完全相同,就认定前者落入了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专利侵权成立;(2)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在要部上与专利外观设计基本相同,整体上属于近似,将可能根据等同原则,也认定专利侵权成立;(3)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与专利外观设计在整体上既不相同,也不近似,就认定被控侵权产品没有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专利侵权不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