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申请条件
申请人应具备以下条件其一:
(一)55周岁以下、我省认定的高层次人才落户;
(二)55周岁以下、硕士以上学位人才落户;
(三)55周岁以下、高级专业技术资格(高级技师职业资格)人才落户;
(四)55周岁以下、高收入人才落户;
(五)55周岁以下、技术创新人才落户;
(六)55周岁以下、重点产业创业人才落户;
(七)55周岁以下、“985工程”“211工程”高校本科应届毕业生落户;
(八)40周岁以下、获得创新创业奖项人才落户;
(九)大专及以上学历(中级以上职称、技师、高级工)人才落户;
(十)创新创业人才落户;
(十一)紧缺急需、特殊才能人才落户;
(十二)应届高校和职校毕业生或海外留学归国的本科以上毕业生落户;
(十三)55周岁以下,在我市创办企业、连续经营5年以上的公司法定代表人落户;
(十四)互联网产业人才落户;
(十五)组织(人事)部门引进人才落户。
(十六)离校三年以内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毕业生人才落户。
申请材料
申请人需提供的办理材料除《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外,还需要提交以下材料之一:
(一)高层次人才认定材料;与我省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及《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二)申请人的《学位证书》或学位网查询记录;与我省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及《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或《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以《国家职业资格工作网》公布为准);与我省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及《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上年度在我省工资性收入达到30万元以上证明资料和缴纳个人所得税达到5万元以上凭证。
(五)省级行业主管部门的确认意见书(在我省所聘企业以技术入股,入股估值不低于150万元、占股不低于注册资本10%的创新人才)。
(六)省级行业主管部门的确认意见书〔在我省领办、创办企业,其产品符合我省12个重点产业支持方向,并为所在企业的主要创办人,且个人实际出资不少于150万元(不含技术入股)的创业人才〕。
(七)申请人的《毕业证书》或学信网查询记录;与我省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及《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八)创新创业奖项证书或职业技能竞赛获奖证书〔以上奖项指近3年内获得各类省级以上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创新创业奖项,或获得国家级职业技能竞赛个人项目奖项(不含荣誉奖)及省级职业技能竞赛个人一等奖以上奖项〕;与我省用人单位签订三年以上劳动合同及《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九)55周岁(含)以下、取得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技师以上职业资格:学历证书〔全日制(脱产)本科及以上学历证书或学信网查询记录,在国外(境外)获得学历学位的,须经国家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或中级专业技术及以上技术资格或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以《国家职业资格工作网》公布为准);省外、市外户口人才与我市用人单位签订的三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40周岁以下省外户口人才可以提交与我省用人单位签订的三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及用人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本人领办、创办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5周岁(含)以下、取得全日制专科学历或高级工职业资格或执业资格:学历证书〔全日制(脱产)大专及以上学历证书或学信网查询记录,在国外(境外)获得学历学位的,须经国家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或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以《国家职业资格工作网》公布为准)或执业资格证书;省外、市外户口人才与我市用人单位签订的三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40周岁以下,省外户口人才持普通全日制大专以上学历证书的,可以提交与我省用人单位签订的三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及用人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本人领办、创办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十)市政府的确认意见书(在我市领办、创办科技型企业,对本地产业发展起到一定引领作用的创新创业人才)。
(十一)市政府的确认意见书(在我市同一用人单位工作满1年,且继续与该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符合引进市县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紧缺急需、特殊才能的人才)。
(十二)《毕业证书》(海外留学生学历学位须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与我市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及用人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本人领办、创办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十三)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工商登记部门出具的企业机读档案资料、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并打印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纳税证明、申请人的《个人征信记录》。
(十四)市科工信部门出具的互联网产业人才认定文书;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
(十五)组织部门出具的《同意引进意见书》或海南省人力资源开发局出具的《调动人员办理户口迁移手续通知书》、《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或海口市人才劳动力交流服务中心出具的《流动人员办理户口迁移手续通知书》。
(十六)申请人的《毕业证书》(或学信网查询记录),海外留学生学历学位须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条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第二十六条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待遇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