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在警察执法过程中当事人抢夺警察枪支的事件在国内外屡有发生,很多人可能不觉得此种行为性质有多严重,其实在我国抢夺军警人员枪支的行为法律后果是特别严重的,我国刑法对于盗窃、抢夺、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行为的定罪量刑规定在《刑法》第127条,本文对于该罪构成的法律、司法解释以及背后的法理进行一个全面介绍。
一、法律规定
《刑法》第127条规定了三个罪名:【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
“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的,或者盗窃、抢夺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质罪】
“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的,或者抢劫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或者盗窃、抢夺国家机关、军警人员、民兵的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2009年11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于本罪的构成条件进行了具体的规定:
(一)构成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的情形
“第四条 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以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罪定罪处罚:
(一)盗窃、抢夺以火药为动力的发射枪弹非军用枪支一支以上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
(二)盗窃、抢夺军用子弹十发以上、气枪铅弹五百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一百发以上的;
(三)盗窃、抢夺爆炸装置的;
(四)盗窃、抢夺炸药、发射药、黑火药一千克以上或者烟火药三千克以上、雷管三十枚以上或者导火索、导爆索三十米以上的;
(五)虽未达到上述最低数量标准,但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的。”
(二)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的“情节严重”情形(择一)
“(一)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的数量达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五倍以上的;
(二)盗窃、抢夺军用枪支的;
(三)盗窃、抢夺手榴弹的;
(四)盗窃、抢夺爆炸装置,危害严重的;
(五)达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并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的。”
三、法理分析
本文中刑法条文规定的“盗窃”,是指违反占有者的意思,将他人占有的枪支、弹药、爆炸物或者其他危险物质转移为自己或者第三人占有;“抢夺”是指当场直接夺取他人紧密占有的枪支、弹药等;“抢劫”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或者抢劫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