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之后是无法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的,如果双方想要复婚的,可以随时向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复婚登记。如果是在离婚冷静期内后悔的,可以在在三十日之内向登记机关撤回登记申请,或者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不去领取离婚证即视为是撤回离婚申请。
一、在哪个部门办理离婚手续
1.签订书面离婚协议(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共同到有管辖权的婚姻登记机关(户籍所在地)提出离婚申请;
2.符合条件的,婚姻登记机关发给《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
3.冷静期自婚姻登记机关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30日内,冷静期内一方反悔的,可以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
4.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即婚姻登记机关发给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60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5.冷静期届满后,双方共同至离婚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
6.符合条件的,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离婚并发给离婚证。
二、起诉离婚需要冷静期
起诉离婚是不需要冷静期的,协议离婚有一个月冷静期。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三十日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三、离婚冷静期不适用情形有哪些
离婚冷静期不适用于诉讼离婚。如果因感情确实破裂向法院提起诉讼离婚则不适用,离婚冷静期只适用于协议离婚。《民法典》生效之前双方到民政局去签字就可以马上离婚,在此时间之后双方到民政局去申请离婚,给予男女双方30天时间是否考虑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如果双方撤回了离婚申请说明冲动离婚的男女双方冷静下来了,如果双方在30天之内没有撤回申请的,在30天满之后的30天之内,双方必须亲自到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没有申请的也会视为撤回离婚申请。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间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