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离婚冷静期一个月指在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交离婚申请之日起的三十日,这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冷静过后的三十日内夫妻双方应再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冷静期满后三十日内如果未再次申请离婚,也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