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根据郑州市疫情防控领导小组办公室第十场新闻发布会明确的人员离郑方面的相关政策,要坚决阻断疫情外溢,持续坚持“非必要不离郑”。即日起,确需离郑的人员,除需持有其本人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之外,还应提供其所在单位(或居住地社区)开具的离郑证明,以防疫情跨市流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条 医疗机构发现甲类传染病时,应当及时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病人、病原携带者,予以隔离治疗,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 (二)对疑似病人,确诊前在指定场所单独隔离治疗; (三)对医疗机构内的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 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医疗机构发现乙类或者丙类传染病病人,应当根据病情采取必要的治疗和控制传播措施。 医疗机构对本单位内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场所、物品以及医疗废物,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消毒和无害化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