售楼广告上的内容开发商能兑现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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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开发商在售房时会列出具有吸引力的条件吸引购房者,但这些条件仅是为了吸引购房者而编写的,如果这些宣传内容没有写入合同中,开发商一般不会承担责任。但如果开发商在这些材料上写得非常明确具体,内容确定,如送多少钱的精装修,绿化面积达到多少平方米等等,这些内容将对房屋价格以及购房人是否买房产生重大影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这些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
开发商在销售房屋的广告和宣传中会列出许多具有吸引力的条件,但这些条件仅是为了吸引购房者而编写的。这些宣传开放商能兑现吗?
如果广告上的宣传内容没有写入合同中,即使将来这些宣传没有兑现,开发商一般也不会因此而承担责任。
如果开发商在这些材料上写得非常明确具体,内容确定,如送多少钱的精装修,绿化面积达到多少平方米等等,这些内容将对房屋价格以及购房人是否买房产生重大影响,即使这些内容没有写入合同,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对于这些条件开发商也要兑现。
售楼广告和宣传中一些比较重要而且影响着购房人是否买房产生重大影响的内容,开发商是要必须兑现的。一些在购买房子的后,一些重要的广告一定要保存好,如果将来发生纠纷,可以作为证据。
延伸阅读
开发商在售楼广告中宣传的房屋价格、面积、配套设施等均为要约内容,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而要约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因此,开发商的售楼广告可以视为要约邀请,而非要约。同时,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条的规定,要约人不得为使其自己或者第三人利益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的行为。因此,开发商在售楼广告中作出引人误解的表示,损害了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章 销售代理 第二十八条 受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在代理销售商品房时不得收取佣金以外的其他费用。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章 广告与合同 第二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建设商品房。商品房销售后,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擅自变更规划、设计。
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商品房的结构型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变化,以及出现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影响商品房质量或者使用功能情形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变更确立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
买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买受人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规划、设计变更以及由此引起的房价款的变更。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违约责任。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章 广告与合同 第二十条 按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计价的,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载明
合同约定面积
与产权登记面积发生误差的处理方式。
合同未作约定的,按以下原则处理:
(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同时支付已付房价款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双倍返还买受人。
产权登记面积-合同约定面积
面积误差比=─────────────×100%
合同约定面积
因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规划设计变更造成面积差异,当事人不解除合同的,应当签署补充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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