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案件的管辖的规定如下:
1、治安案件的管辖由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就同一公安机关所辖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公安派出所而言,治安案件的管辖由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派出所管辖;
2、治安案件的管辖的级别管辖,是指根据公安机关的级别,确定其查处治安案件的范围,是纵向划分不同级别公安机关之间在各自管辖范围内查处治安案件的权限分工。
二、 治安大队是公安部门为了维持一方的社会安定、地方平安、居民安宁、社会动态、户籍管理、户口审批、人口统计而设立的专业队伍。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公安机关管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
三、治安案件的管辖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管辖可以分为职能管辖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办理治安案件的主管机关应当是各级公安机关,因此确定治安案件的管辖属于公安机关内部事权划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法律依据: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发生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适用本法。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航空器内发生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适用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条 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