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会计凭证构成犯罪的,会受到刑事处罚。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上述行为,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通知,可以处以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以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会计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企业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伪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企业财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一
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二
公司、企业通过隐匿财产、承担虚构的债务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实施虚假破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