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消离婚冷静期可行么?
我认为不可行。#离婚冷静期#
离婚冷静期的规定来源于我国民法典第1077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30天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根据上述规定,结论有二
一是离婚冷静期的使用场景为我们通常所说的协议离婚。也就是去民政局的离婚,不适用我们所说的判离,就是去法院的那种。
二是按照结婚冷静期的规定,协议离婚的期限至少30天,且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申请离婚,第二阶段,领取离婚证。所以如果办理了离婚登记申请,不想离婚了,可以主动撤回,也可以不理,过了60天,申请就会失效。另外办理了离婚登记申请的人,想离婚的话,一定要在第二个30天内去申请离婚证,不去的话,以后想协议离婚还得重新计算30天。
一是家暴的问题。
家庭暴力,原本可以迅速完成离婚流程,现在协议离婚需要等待了,所以建议取消。
但是在发生家庭暴力的前提下,协议离婚往往是没有可能的,施暴方不会允许,被施暴的一方,亦不会选择协议离婚。在没有公安、法院的强力介入下,协议离婚是不存在的选项。当一方能够愿意且能够寻求外部帮助,包括法院的人身保护令等等,后续的诉讼离婚的速度也是极快的。
二是日久生变的问题。
好不容易达成的离婚协议因为冷静期,大家一冷静,本身没有执行的财产分割协议,又要重新分割。一切努力付诸东流。所以建议取消。
的确离婚冷静期在实践中会被一些别有用心的夫妻一方所利用,进行财产转移和分割。但是并不是不能予以避免,我们需要通过一个又一个的婚内协议,就自己的应得财产或者权利予以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