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一、大病医疗救助对象:
1、农村五保对象。
2、城镇无劳动能力、无经济收入来源、无法定赡(抚)扶养人的人员(简称城镇。
3、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4、享受民政部门定期定量生活补助的60年代精减退职职工。
5、享受民政部门定期抚恤补助的重点优抚对象。
6、总工会核定的特困职工。
7、城乡低收入家庭成员。
二、大病医疗救助形式:
以“资助参合参保、基本诊疗费用减免、特殊门诊定额救助、住院医疗救助、重病慈善救助”五位一体作为大病医疗救助方式,救助对象无需再实行个人申请、审核、审批,可直接纳入城乡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数据库,全面实行基本诊疗费减免、医疗保险补偿、医疗救助、个人自负“一单清”的同步结算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