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期徒刑减刑的处理人员具体如下:
1、原由高级人民法院初审、上诉审查或者依法复查,并制作法律文书死缓、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案件,其减刑、假释仍由高级人民法院办理。
2、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判处的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案件,可以减刑、假释。
3、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判决的死缓案件,由死缓减为无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由高级人民法院办理;
以后无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减刑的,可以由中级人民法院办理。
4、教团委批准的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或者基层人民法院判决的,可以减刑、假释。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四十六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监狱或者其他执行场所执行;凡有劳动能力的,都应当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