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如下:
1、表明身份。它是表明处罚主体是否合法的必要手续,执法人员应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或委托书。
2、说明处罚理由。执法人员应主动向当事人说明其违法行为的事实,说明其违反的法律规范和给予行政处罚的理由和依据。
3、给予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机会。当事人可以口头申辩,执法人员要予以正确、全面地口头答辩,使当事人心服口服,而不得因当事人的申辩而加重处罚。
4、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违法行为客观状态当场制作笔录。
5、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
6、备案。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必须向所属行政机关备案,以便接受监督和检查。
7、执行。当场处罚决定作出后,一般可由被处罚人当场自觉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二条
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