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级人民法院就是基层人民法院。在我国,人民法院分为四级,分别为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以及专门法院。一般的第一审民事案件,都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十七条
基层人民法院包括:县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法院、自治县人民法院、市辖区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