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省建设厅、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文件精神,经与财政、人社部门会商,并报市政府同意,现就扬州市区度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调整工作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度市区(含广陵区、邗江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化工园区、生态科技新城、蜀冈-瘦西湖风景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包括所有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由单位支付工资的各类人员,以及有工作岗位,但由于学习、病伤产假(六个月以内)等原因暂未工作,仍由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包括与单位签定劳动合同或符合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在岗职工,不包括已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离岗人员。
二、调整内容
(一)缴存比例
1.企业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仍为单位和职工各8-12%,同一单位须执行一个缴存比例。
2.机关事业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单位和职工各12%。
3.缴存企业如因经济效益不佳,生产经营出现困难,符合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条件的,经公积金管理部门审批后,最低缴存比例可由8%调整为5%;符合缓缴条件的,可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缓缴手续。
(二)缴存基数
1.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按职工本人度月平均工资收入(工资总额)核定。月缴存基数最低不低于扬州市区最低月工资标准1770元,最高不超过18000元。
2.自由职业者等个人缴存者的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各分中心、管理部审核后进行变更。
3.1998年12月1日后参加工作的新职工,逐月住房补贴的缴存基数与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相同。
4.2018年1月1日以后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以该职工参加工作后第二个月的工资收入计算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
2018年1月1日以后新调入的职工,以该职工调入后当月发放的工资收入计算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
(三)机关事业单位月缴存基数计算口径
1.在职公务员(含参照人员):包括基本工资(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津贴补贴(工作性津贴和生活性补贴)以及按照国家、省、市政府规定发放经人社、财政部门核准的其他项目;
2.在职事业人员:包括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岗位津贴和生活补贴)、奖励性绩效工资以及按照国家、省、市政府规定发放经人社、财政部门核准的其他项目。
(四)其他
1.企业单位进行基数调整时,须提供完整的职工缴存基数、缴存比例以及月缴存额清单等申报材料。
2.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须按照缴存基数×缴存比例进行计算,计算结果分别精确到元。